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的有關規定“誰主張誰舉證”,那麼不“抓姦”靠什麼手段才能取得證據?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銀河也覺得這是一個難題,她說,讓無過錯方提供證據,對於他們來說是一種傷害。此外,她堅決反對賦予公安機關捉奸的職能,這樣警力將大大增加。
只要抓姦符合《民事訴訟法》中有關取證的規定,不侵犯對方的人身權,這種行為本身並不違法。她認為,法庭採納抓姦舉證也不會造成抓姦成風,這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。以前的婚姻法沒有“過錯賠償”這個條款,但不少當事人也是通過捉奸的方式,向法庭提供證據的。
當然,也有相當一部分人主張法庭不應採納“抓姦舉證”。認為妻子必須遵循正確的途徑來解決問題,決不能“以毒攻毒”,因為這只會導致夫妻矛盾激化;甚至於不但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,反而使自己由“受害者”變為“加害人”,如抓姦者反應過激,打傷對方或者到處散播照片,便構成侵權。目前因抓姦而造成的傷害、殺人等惡性案件屢見不鮮,由此會給社會帶來較大的負面效應。法庭採納“抓姦舉證”,無疑在鼓勵大家都去窺探別人的隱私。在法庭上,雙方也可能互相大揭隱私,人們一向諱莫如深的“性”將成為離婚案的一個重頭戲。